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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让就业促进法该硬的条款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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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0 10: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立即引起各界热议。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将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但细细研读起来,个别条款还应增强可操作性的硬措施,特别是加大责任追究的“砝码”。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不难看出,草案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失职负责。但草案对如何实施监督,发现政府失职后应该怎么办等问题规定得还不够细,可能会影响这部法律的效力。

    就业难,年龄大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更难,这是就业促进法重点解决的难题。促进就业的关键因素是财政资金投入,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但“适当的资金”到底是多少,这里弹性很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提出要加大财政在就业再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一些专家建议,草案不要再重复这些原则性规定,应加大财政投入的刚性和力度,规定得太笼统了,个别政府官员在对待就业工作时就会有“余地”。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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