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纪某曾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游戏软件设计人员,去年初他辞职去了另一家电脑软件公司,继续从事游戏软件设计工作。不久,软件设计成功,并在报纸上登文宣传。原公司得知此事后,认定纪某违反了当初他和公司在劳动合同第40条中的约定:“乙方(指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商业机构就职。若乙方违反本项保证,则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且向甲方支付其追索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为此,北京这家电脑公司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纪某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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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2 u, P: f/ y) Q. \ 纪某在书面答辩中说:“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侵犯了他的就业权,有悖于劳动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合同第41条的规定:由于乙方对第40条的承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职务聘任协议》中规定。”但纪某说他后来拿到《职务聘任协议》时,并没有看到有关特殊津贴的条款,而且,公司也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特殊津贴。既然公司不履行合同第41条的规定,他认为自己就没有必要按第40条的规定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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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法律规定中,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这就有了竞业避止的说法。本案中,电脑公司与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40条和第41条是对等的规定。由于电脑公司未履行合同第41条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所以根据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主张相应的权利的法律原则,仲裁委员会认为:电脑公司无权要求纪某履行合同第40条规定的义务,纪某不必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罚金。 # l: M* j3 l- p0 L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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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上面案例作了分析与调查,并向有关专家征求意见,总结出下面几点防止“人走财空”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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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_$ ~4 ?3 M9 z8 a0 ?# ] 一、竞业避止还是行之有效的,关键是企业与员工在合同中规定了竞业避止的条款,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如在上面的案例中,企业答应每月付给员工一部分特殊津贴作为补偿,但又没有写明这部分特殊津贴是多少,怎么付?那么最后对簿公堂时,企业就因为无法证明其是否支付了这部分津贴而败诉。现在,这家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依然有竞业避止这一条,但已把诸如津贴数目、给付方式等相关条款都写得比较明确细致。 0 g' Q9 A% ]( F* ~
6 h* W1 K( G; S3 m! C 二、建立完善的成果管理制度。有些公司没有实行竞业避止,而是在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方面寻找办法。联想集团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登记制度,员工每天要在项目组长的监督下建立详细的工作日志,记录开发出来的语言程序,并要求将成果申报上去。在员工离开公司时,要把这些记录交出。这样,工作日志就成了日后证明员工泄露原企业商业秘密的证据。联想条法部副经理欧阳浩说:“竞业避止很难实行,人一旦走了,你没办法知道他在干什么。所以我们建立严格的预防制度。他还说“像上面那个案子,就可以用泄露商业秘密去告他”。 " t' r6 |$ Q' K% j- U) }( d8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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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于目前商业秘密很难界定,企业如有必要,可以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注册,免得日后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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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C0 g* p2 c* ^+ h 四、不要克扣员工,你付给他的工资必须要能够体现他的价值,使他自己觉得“物有所值”。 4 p1 E; [& ?4 ]8 t4 U0 k) a2 Z D
2 a/ R4 Y2 F7 p; r4 B6 K 当然,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制度可以约束他,却未必能管住他。所以管理者还须用心去营造一种和谐的企业氛围,培养出家庭式的亲密感情。北京大学企业管理系主任梁钧平说:“企业的凝聚力、归属感,和给予员工的自我实现的机会,都是一种内在报酬。员工获得内在报酬后,会培养出一种自我激励的动力,使其在各方面与企业融为一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