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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药监人员任职须回避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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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4: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药监局发布相关规定,防止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本报综合报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颁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若干规定》中的内容。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廉政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规定还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六大情形须按规定回避,分别是:在讨论研究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在担负审评审批、认证检查、稽查处罚等工作时,与申请产品注册、质量管理认证和被查被罚企业人员存在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复议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提出行政复议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在听证工作中,听证事项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在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时,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中,与供应商、投标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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