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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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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10: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四类大额交易。

    此前我国相关法规已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央行14日发布的《办法》重新规定了需报告的金融机构四类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办法》规定,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央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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