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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灵活就业可享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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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1: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促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近日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北京晚报》报道,《办法》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及中、重度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后(不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办法》规定: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存档还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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