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724|回复: 0

南京:劳动仲裁员的“八不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11-14 11: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13日,记者从南京法制办获悉,《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八不准”的规定》从11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

  八种严禁的行为分别是:酒后开庭;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工作之余私下会见在审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干预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提出调解、要求撤诉和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和各类娱乐、旅游活动的邀请,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等;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任何交通费用、通信等费用及借用交通工具;泄露当事人隐私等。




出处:新华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招聘之家

GMT+8, 2026-10-25 02:33 AM , Processed in 0.074051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